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点政策问答(劳动合同篇2)


问题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问题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问题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问题6.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8.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0.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1.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问题12.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1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问题1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问题16.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问题1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何时可以终止?

 

答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问题20.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复: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21.国家对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复:标准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具体讲,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问题22.国家对休息日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问题23.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答复: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问题24.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题25.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答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题26.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

 

答复:延长工作时间,也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进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27.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答复: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问题28.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复: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问题29.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复:劳动者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来源: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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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