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党校(含干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委党校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党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国家现行设置的27个职称系列(专业)中未单独设置党校教师系列职称,为畅通我省党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我们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将党校(含干校)教师纳入高校教师职称系列管理,健全完善既区别于普通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科研机构的党校教师职称制度。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委党校作为党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强化服务监管”5项改革任务,同时,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3.《实施方案》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党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职称层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执行。原县(市、区)级党校高级讲师资格统一过渡为副教授资格,无需更换职称证书。

 

4.《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严格政治要求,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破除唯学历、唯论文、唯帽子、唯奖项、唯项目等现象,突出党校教师的评价能力和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干部培养成效、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5.《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党校教师综合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职称。

 

6.《实施方案》在衔接培养使用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党校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在岗位空额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效结合。通过开展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7.《评价标准》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原有政策相比,新的评价标准最大变化在于,不再将论文、论著作为职称评价的必要条件,更加注重评价党校教师的代表性成果和工作实绩,鼓励党校教师立足岗位、深耕教学,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8.《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继续教育、考核条件等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突出党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干部培养成效、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发挥职称评审激励作用,体现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价标准》从2024年起施行。

 

申报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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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