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住院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大病医保、生育报销)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300元调整至20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150元调整至100元。调整后的起付线标准以出院时间为准。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1万元

年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具体支付标准

 

3、城乡居民生育报销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

 

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

 

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

 

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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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