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2023年12月22日,州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州外出务工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逐年增加,且一些地区的新药和新医疗技术更新迭代较快,医疗成本、医疗价格不断升高,群众异地就医费用负担加重的问题较为突出,异地就医费用问题成为广大就医群体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各市(州)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2023年8月31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从省级层面规范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提高制度公平性、规范性,我州在省级框架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外异地长期居住

 

已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与统筹区内就医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水平与统筹区就医保持一致。

 

(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员,在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三)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住院人员参照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三、《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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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