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对我州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外异地长期居住

 

已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与统筹区内就医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水平与统筹区就医保持一致。

 

(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员,在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三)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住院人员参照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二、其他要求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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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