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办理长护险失能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失能评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1.《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2.《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人承诺书》;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5.监护人办理时还需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授权委托书》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长护险失能评定?

 

答:1.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足6个月的;2.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3.距上次作出评定结论未满6个月,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4.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情形,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护理费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除外);4.申请评估地点不在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三、申请失能评定是否需要收费?

 

答:首次申请评估,申请人不需要支付失能评定费用。申请复评的申请人需先缴纳复评费,复评收费标准与我市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一致。复评结论与初次评定结论不一致的,由承办机构将复评费退还给申请人;复评结论与初次评定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失能评定有哪些程序?

 

答:失能评定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失能评定条件审核、评估专家和评估员上门评估(复评)、形成评估结果并公示、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书送达程序进行。承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随机抽取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上门评估,评估结论公示为5个工作日。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失能评估(复评)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长护险待遇。

 

五、对失能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在公示期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反映,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举报电话:0731-58511527。申请人对评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复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承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受理,并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复评工作。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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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