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住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标准、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

 

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

 

 

(1)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2)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至50%。

 

(3)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次住院不再扣起付标准。

 

(二)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80%,取消封顶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7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三)医疗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78元。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可按上一年度的起付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规定

 

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门诊统筹政策

 

居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统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

 

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相同。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医务室)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6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0%;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5%,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45%。参保居民每人每日每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元,2023年最高支付限额250元,2024年起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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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