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退出)标准,优化经办服务,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背景

 

2017年,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后,各市将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与原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大额疾病进行调整,统一了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准入标准。由于各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准入标准不统一、经办服务不统一,造成统筹地区间医保待遇不平衡,影响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为健全完善我省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公平,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收集整理各市保障政策、多次组织临床专家评估论证、反复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统一病种保障范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优化规范为45个病种全省统一执行,并明确了统一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一是从2021年4月1日起,全省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准入(退出)标准。二是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通知》印发前各市原有的、不在《通知》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今后不再纳入新的人员。三是各市根据本市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病种特点及实际费用支出,合理设置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四是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二)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规定,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精简办理材料、缩短鉴定周期。一是精简办理材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是缩短鉴定周期。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限时办结,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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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