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优化简化经办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障范围。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详见附件),不得自行调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通知印发前各市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不再新纳入人员。各市要根据本市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病种特点及实际费用支出,合理设置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市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要求,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鉴定周期。参保居民申报门诊慢性病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限时办结,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原有门诊慢性病医保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退出)标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

  1. 山西省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退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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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