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政策解读《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315元/年,成老年人425元/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40元。

 

(二)明确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2023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仍按2022年标准执行,即每年每人80元筹资,起付标准为普通居民10408元、困难群众5204元。

 

(三)提高门诊保障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三级、二级(非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55%,二级(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起付标准仍为每人每年80元。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的基础上,高血压增加100元,糖尿病增加3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增加3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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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