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640元。

 

(二)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315元/年,成老年人425元/年。

 

二、明确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不变,仍按2022年标准执行。

 

三、调整门诊保障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三级、二级(非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55%,二级(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起付标准仍为每人每年80元。

 

(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的基础上,高血压增加100元,糖尿病增加3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增加3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

 

以上门诊保障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深化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持续推进医保数据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筑数据安全防线,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加大力度提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及使用率,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落地生效。

 

五、做好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调整,做好参保缴费、各项待遇落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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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