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政策解读《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

 

二、实施期限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此次,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稳定社会预期。

 

三、主要内容

 

(一)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目前我省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

 

(三)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要求各地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失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解读处室: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解读人:林磊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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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