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48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地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失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目前我省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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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