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但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可以拒付工资吗?
仲裁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1、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21年12月到某地产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了2022年度业务员销售政策及注意事项,约定业务员实习期三个月,底薪2000元,实习期满每月回款30000元以上者按3%提成加底薪,如未完成者,无底薪。
余某因某地产公司未支付2022年3月、4月、5月工资、业务提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余某没有完成双方约定的业绩指标,某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处理结果
余某认为:自己经过3个月的培训后正式开展工作,期间认真工作,但是业绩始终没达标。根据某地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业绩指标,只要业绩没达标,就没有工资。因此公司的销售政策不合理,严重损害员工利益。
某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和员工签订的销售政策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公司制定的业绩指标也并非不可完成,经过培训很多员工都能完成指标。且制定这一销售政策也是为了防止有的销售人员不思进取,坐享最低工资。因此,根据双方约定,余某没有完成业绩,公司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合理合法。且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接待方式不当,导致部分顾客流失,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该损失远大于其工资,即使公司需支付申请人工资,这部分损失也应与其工资抵扣。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裁决结果:某地产公司支付余某最低工资。
0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发布: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