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2023年6月30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统筹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综合保障效率,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相关工作要求,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经分析研究,对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实施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成年人起付线以上部分基金报销比例,市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普陀区第二人民医院、岱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从80%提高到85%,其他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70%提高到75%,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65%;成年人市外住院报销比例不变,仍为50%。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不变,市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75%;市外住院报销70%。

 

成年人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全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外定点医药机构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从60%提高到65%,不设年度起付线。其中市外定点药店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谈判药品。

 

(二)降低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费用(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后部分,报销比例为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报销比例为80%,大病保险起付线分别下降了0.5万元和0.25万元,增强了大病保险减负功能,降低了患者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门槛。大病保险待遇追溯至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发文之日前已享受2023年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医保信息系统统计后,进行待遇补差,待遇补发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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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