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和大病费用负担,提升县域及市域就诊率,促进分级诊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病有良医专项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七优享办〔2023〕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成年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成年人市外住院支付比例不变。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支付比例不变。

 

二、降低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2.5万元下降到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由1.25万元下降到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1. 舟医保发〔2023〕20 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pdf


相关文章:

  1. 舟山市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2023-06-30]

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