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经办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参保缴费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取失业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人相关统计。

 

四、缴费时间

 

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共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 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其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指南

 

1.单位参保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提交参保登记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信息审核确认→办理结果反馈。

 

2. 在职职工参保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填写《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审核表》、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劳动用工合同、人员增减变动表、外国人参保证明→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提交参保登记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信息审核确认→办理结果反馈。

 

3.转移接续申请指南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线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审核转移申请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4.失业人员待遇核定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到社保窗口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复核→办理结果反馈。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单位、个人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复核→办理结果反馈。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