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政策解读《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规范各类人才政策的通知》(镇人才办﹝2019﹞15号)要求,停止执行《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镇人办﹝1999﹞282号)。经与人才办共同商讨,制定了《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1.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中在职人员、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符合《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A-D类人才,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2.缴存和管理

 

(1)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人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4%。

 

(2)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单位办理,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汇缴。

 

(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提取和贷款两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也按上述两种方式使用,使用时,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执行,具体的政策为我市的提取细则和贷款细则。

 

(4)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停缴。人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执行期内,因人才本人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规定的A-D类人才范围内的,不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为原人才办理停缴。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自不享受人才政策范围次月起计算。

 

(5)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承担。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支出由单位承担,人才本人不承担。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办理程序

 

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人才本人通过“镇合意”手机APP自主申请镇江人才码,申请好后交给单位,缴存单位携带人才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4.执行时效、不予执行内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效和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1〕7号)第一条第二款“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废止。

 

(3)原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符合本文规定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人才,应按办理程序重新申请。

 

5.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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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