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


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创新创业福地、山水花园名城”城市定位和发展愿景,以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海内外爱国、奋斗、奉献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现对我市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中在职人员、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符合《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A-D类人才,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二、缴存和管理

 

1.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比例为4%,缴存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一致。

 

2.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单位负责缴存,与住房公积金同时缴存,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按市住房公积金相应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人才因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A-D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停止缴存手续,从调整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

 

4.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三、办理程序

 

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人才本人通过“镇合意”手机APP自主申请镇江人才码,缴存单位携带人才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四、执行时效、不予执行内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效和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1〕7号)第一条第二款“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废止。

 

3.原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符合本文规定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人才,应按办理程序重新申请。

 

五、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镇江市人才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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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