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外包”就能免除平台企业参保责任与用工风险吗?


编者按: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回应群众关切。绍兴人社特援引相关案例,结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政策,通过本公众号“社保课堂”栏目,提醒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提下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社提醒

 

部分平台经营企业将“假外包”当成逃避“劳动关系”的建立、规避承担参保缴费等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的行为不可取!现实中,这类企业终究会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法律代价。

 

二、看图说案

 

 

说明: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的网约配送业务,实际对配送员的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

 

某劳务公司名义上负责站点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实际不对配送员进行管理,只是发放报酬。

 

何某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根据某货运代理公司要求从事配送工作。

 

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某货运代理公司和某劳务公司均拒绝支付。

 

Tips:先看用工事实,再看“从属三性”。

 

从用工事实看:某劳务公司根据《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应负责配送员招募和管理,但从用工事实看并未对配送员进行管理。某货运代理公司虽然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

 

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分析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的劳动管理程度,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双方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表现在: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按时到站点考勤;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执行配送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何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

 

2、双方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表现在:某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服务费结算办法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

 

3、双方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表现在:何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某货运代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

 

综上,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给何某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某货运代理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何某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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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