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医保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需求,研究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一是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功能定位和各级医保部门调整权限。二是《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专家评审的基本条件。三是《药品目录》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条件和要求,明确各部分医保药品类别和支付范围。四是《药品目录》的管理与监督,对综合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总体原则。一是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三是坚持专家评审的原则,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

 

(二)明确各层级权限。进一步明确各级医保部门对《药品目录》的调整权限。一是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二是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完善《药品目录》管理机制。一是明确《药品目录》调整的工作机制;二是确定了《药品目录》申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不纳入和直接调出《药品目录》的情况;四是明确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相关药品准入和调整方式。五是对《药品目录》调整的程序和专家评审原则进行了规定。六是明确了对因更名和异名等原因对《药品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基本程序。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是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二是加强协议管理。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指标纳入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三是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药品“进、销、存”的全流程记录,提高医保用药内部管理能力。四是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严格控制非医保药品使用,降低患者自付费用比例。五是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保密、责任追究等机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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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