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政策解读《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落实落地,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共6章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第二章评价等级标准,明确了参评条件和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等级评价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流程、等级评价工作完成时限,提出了动态调整评价等级要求。第四章评价等级运用,明确了四个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惩机制。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明确了等级评价中,对违规人员、机构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针对评价等级运用,具体提出了:

 

对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职业技能类评选表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对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对评价等级为C级(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约谈,并对等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移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

 

对评价等级为D级(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移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



相关文章:

  1. 新疆 关于印发《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1-12]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