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关于印发《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兵人社规〔202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范围内审核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级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引导、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审批权限做好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相关工作,并将等级评价结果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章 评价等级标准

 

第五条 兵团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当按规定参加等级评价,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参评当年无任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参评当年无经诉讼、仲裁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五)参评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无联合信用惩戒记录。

 

第六条 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以及办学评估结果等作为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评价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办学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评价等级为A级;

 

(二)办学评估结果在75(含)—90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B级;

 

(三)办学评估结果在60(含)—75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C级;

 

(四)办学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下或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价标准》否决项的,评价等级为D级。

 

第三章 等级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根据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安排,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师市批设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等级评价工作。等级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辖区内等级评价结果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确定的评价结果汇总后,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评价等级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每年2月底前,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等级运用

 

第十一条 对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职业培训机构: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申报职业技能类评选表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十二条 对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职业培训机构: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第十三条 对评价等级为C级(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一)进行约谈,并对等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二)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移出兵团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价等级为D级(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移出兵团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秉持公开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对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在等级评价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与评价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一经核实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评价等级的,取消评价等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等级评价信息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等级评价信息,一经发现以上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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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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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