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6〕3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推动了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省教育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着重改变现行制度中评价标准“一刀切”、评价条件“唯论文”等不适应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现象,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有关要求”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树立正确评价导向、有序衔接职业资格、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创新优化评价机制、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有效衔接岗位聘用、规范评审委员会管理、净化职称评审环境、强化监督严肃纪律”10个方面改革任务。同时,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3.《实施方案》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答: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首要条件,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效果和业绩贡献导向,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4.《实施方案》在有序衔接职业资格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即可根据其学历、资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考核结果认定相应层级教师,并可据此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5.《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答:落实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教学人员、研培人员、思政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分别制定不同岗位人员、不同层级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具有评审权的地区和学校可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标准。

 

6.《实施方案》在有效衔接岗位聘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要求,按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中小学教师职称参评人员数量,严禁超岗位评定资格。杜绝“论资排辈”“躺平”和“退二线”现象,加强聘期考核管理,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全面激发中小学教师队伍活力。

 

7.《评价标准》在“适用范围”“专业划分”“类别划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委相关文件要求,将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共青团组织人员纳入评价范围。就“专业划分”而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等三个学段的学科目录对应设置相应专业。就“类别划分”而言,根据工作岗位,将中小学教师划分为教学人员、研培人员、思政人员三类,分别制定评价标准。

 

8.《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条件等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中明确的改革导向要求,设置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成果三个方面评价内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突出“破四唯”“重实绩”,引领教师立德树人、育人育德。《评价标准》从2024年起施行。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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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