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工伤预防作为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手段。深化工伤预防,分散职工工伤风险、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需要以科学有效的工伤预防费投入实现更广人群和更高水平的劳动权益保障。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科学高效的项目化工伤预防势在必行。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原则和内容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式,细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符合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费使用风险,明确各有关单位责任,提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监管要求等,加大项目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及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地市的经验及做法,提高我省工伤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27条,围绕工伤预防费使用的全流程管理,主要解决以下方面问题:

 

(一)明确工伤预防费使用原则和范围。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项目。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使用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二)明确工作机制及相关机构人员准入条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依法合规。办法还对工伤预防专家库的组建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作出了规定。

 

(三)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程序。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6月底前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周期,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的遴选确定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应当提请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过专家评委会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从申报的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程序。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申报单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并加强全流程监管。

 

(六)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的验收程序。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结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申报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应当在项目中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照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结论作为费用结算和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确定的重要依据。

 

(七)明确工伤预防项目的费用结算程序。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支付费用总额30-7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

 

(八)明确各方监督规则及其责任。办法对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在工伤预防费使用及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方面的责任和罚则作出了规定,积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共监管的制度机制,切实落实监督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工伤预防费使用及工伤预防项目全流程的监管。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105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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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