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后,发现劳动者离职后到有竞业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怎么举证证明?

 

请看以下案例:

 

2021年3月,李先生入职A工程设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要承担违约金。2023年4月,李先生从公司离职后,A公司书面通知他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依约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2023年8月,A公司发现李先生已经入职B工程设计公司,认为李先生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A公司主张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都为工程设计企业。因此,案件审理焦点是查明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李先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案件审理中,A公司举证证明,A公司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B公司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且两公司的证照经营范围有明显交叉和重叠部分。而且B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载明得业务范围与A公司完全相同,因此B公司已经形成了与A公司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此外,A公司又举证证明,李先生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参与了A公司安排的研发和设计工作,担任多个项目核心岗位,知晓A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亦说明李先生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A公司的仲裁申请理应得到支持。

 

来 源 |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