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依法行政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1号)精神,根据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阜府法领办〔2023〕3号)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制定《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标准统一、全市适用的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促进全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化、规范化使用,可有力约束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最大限度规避在处罚过程中显失公正的案件发生,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后,及时启动《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程序和准则,于2023年8月15日至9月15日通过局网站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县市区医保局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集到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11月6日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11月20日经第十三次局党组会进行研究通过,于11月21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避免在全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过程中显失公正的案件发生,更好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两定”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不予处罚的七种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六种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和应当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形,并明确规定“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二是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和减轻处罚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规范,对确定罚款处罚数额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是对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的四种情形,对可能因不当使用裁量权造成后果的行为明确了追踪问责有关事项。

 

六、创新举措

 

一是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划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四个档次,并分别设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档次。

 

二是在制定和执行《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全过程,将确保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作为抓手,做到严格追究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责任和依法保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牢牢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在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内加大对《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宣传培训,让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认真学习、理解,以便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真正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决杜绝出现显失公正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科室:基金监管和法规科

联系人:王军

联系电话:0558—22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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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