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通知
阜医保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各科室、二级机构:
《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已经阜阳市医疗保障局第十三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
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更好保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及基准。
第二条 本规则及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在对相关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及基准。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将违法行为划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四个档次,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档次。
第六条 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舆情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及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及危害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年度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显失公正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载明包括本单位实施标准在内的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处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提请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基准由阜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及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相关文章:
- 政策解读《阜阳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 [2023-11-23]
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