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军人退役后需要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哪些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从2012年7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接续。

 

201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退役军人,不需要办理军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待其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再根据其档案记载按规定确认其服役年限(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合并记入累计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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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