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政策解读《关于将肝豆状核变性等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疾病谱变化,可供参保人员选择的更多新药、新诊疗项目不断问世,部分适宜长期门诊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病种门诊保障力度明显不足,相当一部分参保人员只能通过住院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大大加重了医保基金运行压力和参保人员负担。因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负担,将肝豆状核变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干燥综合征等3种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病种纳入居民基本医保慢特病保障范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标准从严、指标量化、具体明确、易于掌握”的原则制定肝豆状核变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干燥综合征等3个病种的门诊慢特病的鉴定标准。

 

(一)资格认定

 

受理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限和病种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慢特病资格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待遇支付

 

根据我市居民基本医保承受能力,病种情况,患者数量,门诊医疗费用及个人实际负担水平等因素,制定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肝豆状核变性、干燥综合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三)经办结算服务

 

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经核定属于慢特病病种及并发症治疗必要的口服药物、注射剂和门诊诊查、治疗、耗材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相应标准支付。在定点医疗直接联网结算,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慢特病实行动态管理,须严格执行准入标准,认真核实患者身份及病种,并严格掌握门诊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三、其他

 

文件于发文起正式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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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聊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