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有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发生工伤后及时申告,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工伤用药目录的医疗费可全额报销(已经使用医疗保险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2、工伤假期待遇: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奖佥、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考: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各等级的待遇标准,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4、辞职待遇:如果有伤残等级,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辞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大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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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辞退工伤职工?

 

1、第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辞职,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2、第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3、第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单位缴纳社保,退休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社保退休待遇。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工伤维权)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