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

 

二、我省哪类人员群体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个人被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

 

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还可以继续延长缴费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当年养老保险欠费;因疫情影响国家、省允许缓缴的,可按规定补缴允许缓缴期内的养老保险费。

 

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

 

八、企业职工连续补缴养老保险费三年(含)以上,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什么手续?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 年的,社保经办机构需留存参保单位提供的税务部门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该文书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3号)

 

九、企业离退休人员有哪些情况,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时,查无此人的;

 

(2)不能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已死亡,需要确认的;

 

(4)其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并注销户口的;

 

(5)在两劳和服刑期间的;

 

(6)下落不明的。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9号)

 

上述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十、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养老保障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按(本政发〔2010〕21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障待遇,从刑满释放或结束劳动教养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原养老保障待遇,判刑或教养期间养老保障待遇不予补发和调整。

 

按(本政发〔2010〕21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民,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出国(境)定居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

 

十二、市、县(市、区)可以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吗?

 

2020年7月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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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