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普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统筹方式。医疗救助从县级统筹提高到市级统筹,建立健全了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二)明确救助对象。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把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明确享受医疗救助的期间。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救助群体开始享受医疗救助,退出救助群体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四)分类资助参保。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参保。一是全额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定额资助参保。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医疗救助资助120元年/人,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资助。

 

(五)明确医疗救助待遇。一是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二是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省级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和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执行。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三是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四是医疗救助支付限额。按照不低于普洱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2022年普洱市年度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以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发布。

 

(六)建立综合保障措施。实行医保三重制度梯次减负,职工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事业共同发力,健全返贫致贫预警机制。

 

(七)明确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符合多种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和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八)加强费用结算管理。以实行“一站式”结算为基础,健全完善费用结算管理,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九)实行市级统筹下的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一是财政专户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二是支出户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支出户内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实现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三、制定程序说明

 

市医疗保障局在充分调研和多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各级各部门反馈意见,并认真修改后,报省医保局备案审核,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普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日。《普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是实施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的政策依据,事关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保障, 自自然年度起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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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