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管理办法》(内党发〔2020〕2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原《<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乌兰察布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兰察布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紧急通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均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2017年初市政府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乌兰察布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了整合,打破了原有“二元制”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统一、公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宜的医疗保障体系,我市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对原有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紧紧聚焦1个目标,即“基本医保保基本、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的出台,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系统强化三重保障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

 

(一)明确覆盖人群。凡未在乌兰察布市统筹区内外参加当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收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同时,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予以报销。

 

(二)提高医保待遇。《办法》对城乡居民门诊和住院待遇进一步修订完善。

 

城乡居民门诊待遇方面。一是将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高至70%;二是提高了终末期肾病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待遇,年度内累计扣除起付线150元,报销比例10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3650元。三是参保群众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纳入标准的,参保人员自愿从中自主选择一种病种享受待遇,其他符合纳入标准的病种一并纳入选定病种额度报销。四是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跨省门诊慢性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方面。一是提高了跨省备案就医报销比例。在现有城乡居民住院分段标准的基础上,各段提高5%,即:起付线至3万元为55%、3万元至7万元为60%、7万元至20万元为65%、20万元以上为70%。二是增加了床日付费病种。新增设了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报销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2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180元。三是明确了异地未备案就医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未备案的,在市内分度支付标准上,各段分别下调18%。

 

(三)明确权利和义务。一是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对医保“三个目录”规范使用,医用耗材报销政策、支付方式改革、“一站式”即时结算、两定机构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将参保缴费、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医疗动态监管等融为一体,健全覆盖全市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资源数据共享、关系接续顺畅、就医结算实时、监管服务高效的信息系统管理运营模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强化基金收支、预算、专户、运行、绩效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管好用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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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