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如何休年假?年休假折算方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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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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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