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册


一.劳动合同篇

 

1、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工作任务完成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3、试用期最长期限是多少?

 

答:最长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企业与职工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企业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中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包括正好3个月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答:需要。《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事前通知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7、用人单位发出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何时生效?

 

答: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之日生效。

 

8、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是否需要审批?

 

答:需要通知第三方,但不需要审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不需要审批。

 

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个别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答:需要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个别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0、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①企业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③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⑤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向职工;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2、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不包括加班)?

 

答:8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3、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多少天?

 

答:6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4、劳动者每月最长加班时间是多少小时?

 

答: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工资福利篇

 

15、最低工资标准有无规定?

 

答: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最低工资设定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17、陕西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答:2023年陕西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元、二类区20元、三类区19元。

 

18、最低工资是否定期调整?

 

答:是。《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19、最低工资是否经过社会协商?

 

答:是。《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20、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1、夜班工作是否需要发津贴?

 

答:需要发夜班津贴。《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5号)规定,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22、带薪年假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新入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折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23、带薪病假相关规定及工资待遇?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4、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夏季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社会保险篇

 

25、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有关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7、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28、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年底。

 

29、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哪些?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3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3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参保人家属?

 

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1〕14号)规定,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民主管理篇

 

35、员工集体协商有关规定?

 

答:《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36、企业民主管理有应该怎么做?

 

答:(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机制。根据《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陕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此项工作以企业工会为主负责,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二)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企业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依法依规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为补充。

 

五、劳动保护篇

 

37、禁止强迫劳动相关规定?

 

答:《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8、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16周岁。《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9、从事危险工作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18周岁。《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0、禁止儿童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有关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1、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法规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职业健康和安全做出相关规定。

 

42、危险行业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法规?

 

答:与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的行业规定规范涉及拆船、农业、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管理环保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矿山安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业健康和安全做出相关规定。

 

43、国家是否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规进行审查更新?

 

答:是。《立法法》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适时修改。

 

44、关于职场暴力、就业歧视、骚扰和/或霸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对于职场暴力、歧视以及性骚扰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劳动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5、企业是否需要对禁止职场暴力、就业歧视、骚扰和/或霸凌提供预防和保护措施?

 

答:是。《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措施防范和处置:完善反性骚扰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预防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完善性骚扰的处理机制(后续处理过程中注意对被骚扰者的信息保护,以及案件移交至司法部门)。

 

46、女职工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7、女职工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48、婚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六、劳动争议篇

 

49、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2、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七、劳动监察篇

 

53、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4、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5、劳动保障监察可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6、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就业促进篇

 

57、禁止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同时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58、就业服务中心有哪些?

 

答:(一)国家级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中心及网站平台包括:

 

中国就业网http://cettic.cn;

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

就业在线https://www.jobonline.cn;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http://www.mohrss.gov.cn;

 

前程无忧https://mkt.51job.com;

智联招聘https://landing.zhaopin.com;

 

BOSS直聘https://www.zhipin.com。

 

(二)陕西省“秦云就业”线上人社服务

 

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可在线查询就业创业政策、招聘岗位信息、人事考试信息、社保账户信息,在线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培训报名、就业见习活动以及劳动维权等多项业务,让您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1.“秦云就业”PC 端访问地址:

 

http://www.qinyunjiuye.cn/sxjob/

 

2. “秦云就业”小程序

 

59、职业指导和培训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60、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群体有哪些?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脱贫劳动力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大学生村官等,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61、政府是否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培训?

 

答:是。《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来源:榆林人社


发布: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