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24〕1号)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上级部署要求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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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