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淄政发〔20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政府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按年度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不得跨年度补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上级部署要求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自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省财政直管县丧葬补助金标准按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政府承担丧葬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补助20%,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补助40%,省财政直管县按原基数补助。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区县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转移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九、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依托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和维护工作。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同时,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并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各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十、加强舆论宣传

 

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区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因地制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18〕32号)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结束至本意见施行前相关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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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