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1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实施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二、业务受理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31号)的有关规定,对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这一规定,进行说明调整,再交易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由“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调整后具体受理标准如下: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新建住房30年,再交易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三、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下(含5年)利率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上利率执行。

 

四、业务办理渠道

 

借款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申请,也可前往申贷时的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办理。



相关业务链接:

  1. 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2. 爱山东APP下载·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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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