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3〕90号


各处、室:

 

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新建住房30年,再交易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下(含5年)利率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上利率执行。

 

三、有关预抵押转正式抵押业务问题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各管理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正式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预抵押风险。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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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