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待遇篇)


一、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三)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两病”专项保障。

 

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高血压、糖尿病对应药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四)居民门诊特殊病有哪些病种?

 

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Ι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肾病综合征、肺心病、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组织,服务包费用由基本公卫资金、医保基金、签约居民分担。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0%,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服务包费用报销45%。享受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限额。

 

(六)住院待遇

 

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二、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负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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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