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政策解读《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金融、保险机构资金融通和风险保障的职能作用,合力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6号)要求,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的通知》。

 

二、存储形式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三、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该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向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补足

 

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动用赔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动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险合同或保函相同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新保险合同或保函。保险经办机构或担保公司因风险问题拒绝办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采取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风险防控

 

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工资保证金缴存、保单保函开具、保后查询、失效提示、欠薪风险预警等数据实时共享至平台,实现线上监管。同时采取引入第三方风险防控机构的方式,落实专人加强对被承保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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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