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3〕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各监管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金融、保险机构资金融通和风险保障的职能作用,合力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的,应当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或在内江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或当年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管理的融资担保公司办理,受益人为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本由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存。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工资保证金缴存、保单保函开具、保后查询、失效提示、欠薪风险预警等数据实时共享至平台,实现线上监管。同时采取引入第三方风险防控机构的方式,落实专人加强对被承保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的,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险、保函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续保或重新提供新保险合同或保函,续保或新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函应与原保险合同或保函保额一致,且期限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实际工期。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应在保险合同或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续保,并报告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该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向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动用赔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动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险合同或保函相同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新保险合同或保函。保险经办机构或担保公司因风险问题拒绝办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采取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

 

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对属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涉及跨县(市、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对不按照要求缴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属地新开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台账(累计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相应承诺后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各经办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按规定办理,对信用不良,服务水平不高,发生拖欠后不能按期履约支付的经办机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2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由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九、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流程仍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7号)执行。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联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新开工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出台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江市交通运输局

内江市水利局

内江市农业农村局

内江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或担保函承诺书.doc
  2. 附件2内江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使用申报表.doc
  3. 附件3内江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doc
  4. 附件4内江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使用申报表.doc
  5. 附件5内江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支付通知书.doc
  6.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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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