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产前检查未出勤,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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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