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汕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出台实施该项住房公积金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政策解读

 

1、哪些企业可申请疫情缓缴?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疫情缓缴。

 

2、申请疫情缓缴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答:申请疫情缓缴的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可缓缴的时期是2022年6月至12月,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报我中心审批同意。

 

3、企业申请疫情缓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申请疫情缓缴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汕头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可从我中心微信公众号上下载);(2)企业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缓缴的时间,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职工同意企业申请缓缴以及缓缴的时间);

 

(5)其他所需材料。

 

4、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的该企业职工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申请贷款时能视同连续缴存吗?办理时,除提交规定的贷款材料外,还需补充什么材料?

 

答:因疫情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的该企业职工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缴存,办理时,除提交规定的贷款材料外,还需补充以下材料:(1)缴存单位证明;(2)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例如:张先生所在企业因疫情影响,经中心批准同意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完成。情形一:张先生于2022年9月向中心申请贷款,经查核,该职工缴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份起停缴。经查,系职工所在缴存单位申请了缓缴住房公积金,因此,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影响,视同连续缴存。情形二:张先生于2023年5月向中心申请贷款,经查核,该职工缴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份至12月份停缴,2023年1月起正常缴存。经查,系职工所在缴存单位申请了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尚未完成补缴手续导致。因此,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影响,视同连续缴存。情形三:张先生于2023年8月向中心申请贷款,经查核,该职工缴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份至12月份停缴,2023年1月起正常缴存。经查,系职工所在缴存单位申请了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尚按承诺完成补缴手续导致。因此,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为连续缴存,需办理补缴手续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阶段性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指哪个人群?

 

答:该阶段性政策实施的人群是指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

 

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阶段性政策是否需要申请人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暂缓期满如何归还?

 

答: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缓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期间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于2023年1月份全部偿还)。经批准后,职工所办理的贷款的房产在申请期间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具体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职工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暂缓归还的时间段,并承诺于2023年1月全部偿还);(2)缴存单位证明;(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例如:张先生为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2年6月向我中心申请暂缓归还2022年6月至12月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我中心批准同意后,2022年6月至12月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职工应于2023年1月当期的还款日前,一并偿还2022年6月至12月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1月当期的贷款本息。如未能偿还,则视为逾期。

 

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阶段性政策所涉及申请人所申请贷款的房产,如有多个借款人,应如何界定?

 

答:此次阶段性政策,如申请人经我中心批准同意暂缓归还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该申请人贷款的房产为对象,该房产的借款人在我中心同意暂缓归还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例如:张先生与黄小姐共同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为共同还款人。张先生为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2年6月向中心申请暂缓归还2022年6月至12月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我中心批准同意后,2022年6月至12月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但张先生与黄小姐应于2023年1月当期的还款日前,一并偿还2022年6月至12月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1月当期的贷款本息。如未能偿还,则视为逾期。

 

8、本次租房提取政策修订,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缴存职工无房申请租房提取的,按自然年度申请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为400元,每年度每个缴存人最高提取额为4800元。本次修订后,疫情期间我中心将阶段性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即自2022年6月至12月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升到每月500元。对2022年度已申请过一次租房提取的职工,可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一次性再申请提取最高额700元,对2022年度尚未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在本年度一次性提取最高额5500元。夫妻双方申请租房提取的,在双方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提取额度为11000元。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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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