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报我中心审批同意,具体提供如下材料:

 

1、《汕头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可从我中心微信公众号上下载);

 

2、企业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缓缴的时间,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职工同意企业申请缓缴以及缓缴的时间);

 

5、其他所需材料。

 

二、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除原所需受理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缴存单位证明;

 

2、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缓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期间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于2023年1月份全部偿还)。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具体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职工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暂缓归还的时间段,并承诺于2023年1月全部偿还);

 

2、 缴存单位证明;

 

3、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三、疫情期间我中心阶段性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即自2022年6月至12月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500元。对2022年度已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再申请提取最高额700元;对2022年度尚未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提取最高额5500元,职工按《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租房提取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因涉及我中心业务系统改造,该支持性提取政策于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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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