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娄底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0号),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我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娄底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溯及至2022年1月1日。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医疗救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便于操作,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简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二)明确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方式:一是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二是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年度内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三是门诊医疗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设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四是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后,给予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再救助起付线的50%倾斜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三)明确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五)明确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一体化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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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