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23年)


近日,防城港市印发了《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是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市采取了阶段性减征、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措施,在减轻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负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上取得良好成效,从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共为全市7492家用人单位减负2亿多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不利影响,帮助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纾困解难,在确保职工待遇不降低的情况下,我市决定继续阶段性调整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发挥医疗保障保民生的重要作用。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较重,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能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二、文件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

 

(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

 

三、《通知》包含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此次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上一次阶段性调整缴费费率截止时间相衔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7.5%调整为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从10%调整为9%,缴费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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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