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23年)

防医保发〔2023〕2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有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不利影响,帮助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纾困解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实际,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期限

 

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缴费费率

 

全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7.5%调整为6%(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

 

三、待遇保障

 

缴费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不变,继续按人员类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办理在职转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

 

四、阶段性调整缴费费率时间截止时,恢复为未进行调整的缴费费率。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明确规定的,按要求从其规定。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23年… [2023-02-01]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