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有哪些?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2.开展哪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4.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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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3-15